学生宿舍禁烟规定
为树立良好的校风,使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习惯,杜绝火灾隐患,保障广大同学切身利益,根据国家禁烟规定和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从2013年5月31日(世界无烟日)起,我校学生宿舍实行全面禁烟。2013年4月10日至5月30日为禁烟缓冲期。
二、在禁烟缓冲期,学生宿舍盥洗室设置“禁烟缓冲区”,作为少数吸烟者的戒烟缓冲。2013年5月31日以后,“禁烟缓冲区”取消,学生宿舍楼内任何区域都严禁吸烟。无论在禁烟缓冲期还是全面禁烟以后,学生寝室内绝对不允许吸烟。
三、对于违反学校禁烟规定的,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:
1.初次发现吸烟的,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;第二次发现吸烟的,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;三次及以上发现吸烟的,给予当事人记过及以上处分。吸烟引发火情的,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;吸烟引发火灾的,直接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(包括赔偿、罚款等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)。
2.在宿舍寝室内发现烟头、烟具、烟盒、香烟的,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。
3.连带责任:以上情况无当事人(个人)承担责任时,给予宿舍全体成员对应处分。若违反规定者为非本宿舍人员,在给予当事人对应处分的同时,给予被访人员或被访宿舍全体成员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。
四、凡在册经济困难生,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,则取消其经济困难生资格,对应取消其享受免费主食及奖、助学金评选资格。
五、全体学生党员、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此项规定。同时有批评、制止、检举其他同学违反禁烟规定的责任和义务。否则,将给予其通报批评,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六、《规定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解释权归学生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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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4月10日